关于调整《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做好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成都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通知

成公积金201927 

  各相关单位及借款人:为更好地支持职工公积金贷款需求,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年第1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就《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成公积金贷〔20191号)相关规定调整通知如下。

  一、关于异地转移职工的相关事宜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对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如前后缴存时间连续未中断,则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缴存余额根据原缴存地中心、现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相关资料合并计算。上述缴存资料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部门核实认可后,方可纳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取消原异地中心转入本市的职工,须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规定。

  二、关于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事宜夫妻两人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满足所有贷款申请条件,其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65周岁的,可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配偶的退休金、养老金等不纳入月收入计算。

  三、关于所购再交易房楼龄的相关事宜

  (一)所购再交易房的楼龄超过30年的,不得申请再交易房贷款。取消原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20年的,不予贷款的规定。

  (二)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能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取消原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的规定。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11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受理的贷款申请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918


2019年9月30日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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