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的通知(成自然资规〔2022〕5号)

 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管理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电子文件。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电子印章,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申请制作的,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

  本办法所称日志记录,是指网络设备、系统及服务程序在运行时所产生描述日期、时间、使用者及动作等的数据。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电子印章,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申请、生成、领取、核验、失效、存储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原则)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管理遵循标准统一、集约建设、共享互认、应用导向、便民利企、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担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职责分工,具体承担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管理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中心负责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库的建设与运维、证照数据共享、信息安全保障等技术工作。

  第六条(电子签章)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通过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完成电子签章。

  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申请制作、续期和更换电子印章等,并做好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异议处理。

  第七条(电子证明) 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居住权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自动生成《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

  《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应当记载:二维码、不动产登记机构(电子印章)、颁发时间、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证明权利或事项、权利人、义务人、坐落、不动产单元号、其他、附记。

  第八条(电子证书) 除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注销登记、查封登记、居住权登记事项外,其他不动产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登记平台自动生成《不动产权证书》(电子)。

  《不动产权证书》(电子)应当记载:二维码、不动产登记机构(电子印章)、颁发时间、不动产权证书号、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权利其他状况、附记、附图。

  第九条(身份认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利用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生物特征技术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技术手段,对申领、使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申请人进行身份认证。

  第十条(申请方式)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申请人可以选择领取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

  申请人要求领取纸质不动产登记证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一条(证照生成) 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发布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样式,生成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电子印章。

  第十二条(领取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天府通办"APP、挂载在四川省政府服务网上的四川省不动产登记一体化接件平台上的"电子证照"模块下载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也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移动端APP等"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下载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

  银行、企业等非自然人,可以申请与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库建立系统接口,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同意后,通过在线推送的方式领取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

  第十三条(在线核验) 权利人可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移动端APP等"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或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认可的其他政务服务平台,核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证照失效) 已核发电子证照的不动产权利人申请新的登记事项时,提交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视为提交原件。

  新的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核发新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原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失效。原核发的纸质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需要收回的,应当在登簿前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完成登簿后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第十五条(电子证照库)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集中建设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库,作为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核发、归集、存储、查询、核验等功能的管理信息系统。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及时归集到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库,并通过接口共享至省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系统。

  第十六条(共享互认)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与市级相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共享、核验、互认,并按需签订数据共享协议,做好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可以作为办理其他政务服务和金融服务等事项的依据,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核发、注销、更新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可抗力因素排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完成电子证照的核发、注销、更新。

  第十八条(日志记录)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应当采取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跟踪、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建立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核发、归集、注销、更新、应用等全过程日志记录。 

  第十九条(系统安全)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建立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库的安全保障体系,对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库实行异地备份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立应急预案和数据备份恢复机制,保障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库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信息安全)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库,加强业务系统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8日印发 



2022年10月13日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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