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服务指南(2022版)》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服务指南(2022版)》的通知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服务指南(2022版)

  为切实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使用流程,提高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房发〔2018〕13号)、《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操作规程》(成房发〔2018〕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监管的通知》(成住建发〔2022〕1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成住建发〔2022〕165号)相关规定,现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涉及的各方主体职责和具体流程明确如下。

一、准备阶段

  (一)出现维修情形并报告

  建筑区划出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的情形时,有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相关业主、维保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含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企业)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报告;无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但选聘有物业企业的,由相关业主、维保单位向物业企业报告(物业企业也可自行发现);无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且未选聘物业企业的,由相关业主、维保单位向属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

  相关主体报告的维修事项符合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情形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企业等主体(以下统称使用申请人”)应立即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并出具应急维修情形确认结果。涉及消防设施设备和电梯维修的,使用申请人在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同时还需向区(市)县消防、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消防、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及时完成现场查勘并出具结果。

  (二)使用维修资金动议

  使用申请人自收到维修情形报告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是否使用维修资金的动议。有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根据议事规则完成动议;无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但选聘有物业企业的,由物业企业组织完成动议;无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且未选聘物业企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完成动议。

  (三)询价

  经上述相关主体动议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使用申请人面向市场邀请有意向参与的施工方,向其发出询价单,对本次维修项目进行报价。

二、申请备案阶段

  (一)创建工程项目

  询价完成后,使用申请人需分别指定申报专员申报监督员,由申报专员在维修资金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发起创建工程项目业务单,按要求填写维修项目内容、分摊范围、询价金额、意向施工单位等信息,并上传申报资料,经申报监督员确认后提交系统。

  (二)电梯技术核查(电梯安全评估)

  经询价,报价在1万元(含)以上的正常使用、授权使用的电梯维修(更换)项目需进行技术核查(安全评估),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使用申请人通过系统向专户管理银行提供的第三方电梯检测机构上传《电梯核查及验收工作委托书》和《电梯施工方案》(适用于电梯维修/更新/改造)或《电梯更换检测评估委托书》(适用于电梯更换),申请技术核查(安全评估)。

  2.第三方电梯检测机构在受理技术核查申请1个工作日内,需到现场核查电梯施工方案,已对电梯安全使用产生影响或已停梯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更换电梯或区(市)县住建部门认为应当引入技术核查的情形,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评估(技术核查)工作。

  3.第三方电梯检测机构技术核查(安全评估)完毕后,于1个工作日内将《电梯核查报告》或《电梯安全评估报告》上传至系统。

  非电梯维修(更换)的维修项目,则无该流程,直接进入下一步流程。

  (三)选取施工单位

  1.择优选取施工单位

  建筑区划同一分摊范围内单项或累计预算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正常使用、授权使用、应急使用,建筑区划同一分摊范围内单项或累计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授权使用、应急使用,使用申请人应根据询价结果提供至少3家候选施工单位,由业主代表通过择优选取的方式从中确定1家作为正式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确定后,涉及电梯技术核查(安全评估)的维修项目,需由使用申请人先完成电梯技术核查(安全评估)系统操作,再录入选取施工单位信息;非电梯维修(更换)的其他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由使用申请人直接在系统中创建工程项目时录入选取施工单位信息。

  2.招标选取施工单位

  建筑区划同一分摊范围内单项或累计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正常使用,使用申请人需委托由专户管理银行通过系统随机提供的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方式选取施工单位,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招标控制价审核

  ①使用申请人自创建工程项目(需引入电梯技术核查或安全评估的维修、更换项目,自取得《电梯核查报告》或《电梯安全评估报告》)1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专户管理银行提供的工程造价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审价机构)上传《工程造价咨询委托书》和招标控制价审核所需资料,申请招标控制价审核。

  ②审价机构在收到招标控制价审核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受理,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完成后向使用申请人出具《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以及《维修资金使用工程控制价审查建议书》扫描件、《招标控制价》源文件并上传至系统,使用申请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需将审定的金额作为《招标文件》的控制价依据。

  (2)招标

  ①使用申请人自完成招标控制价审核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招标代理机构上传《代理招投标委托书》、《维修资金使用工程控制价审查建议书》、图纸、清单,申请招标代理服务。

  ②招标代理机构自收到招标代理申请1个工作日内受理,2个工作日内与使用申请人协商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协议,同时编制招标文件初稿送使用申请人审核、确认,使用申请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初稿当天完成确认并反馈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收到反馈后,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正式的招标文件编制工作。

  ③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完成《招标文件》后,需立即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0日,按照招标时间组织评标会评标并形成评标报告,招标人(使用申请人)需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④公示期满后,招标代理机构于1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使用申请人)出具《中标通知书》并向招标人(使用申请人)移交招标相关资料,同时将招标相关资料上传至系统。

  无需通过招标方式选取施工单位的维修项目,则无该流程,直接进入下一步流程。

  (四)预算审核

  授权使用、建筑区划同一分摊范围内单项或累计预算金额在3万元(含)–50万元的正常使用,需引入预算审核,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使用申请人通过择优选取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后,需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随机选择审价机构,上传《工程造价咨询委托书》和预算审核所需资料,申请预算审核。

  2.审价机构需自收到预算审核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受理,3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审核,并向使用申请人出具《维修资金使用工程预算审查建议书》同时上传至系统,其审定的金额作为使用方案中的预算总金额依据;使用申请人如对预算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系统中申请随机选取其他审价机构进行再次审价,最终审价结果以第二次审价结果为准。

  无需引入预算审核的维修项目,则无该流程,直接进入下一步流程。

  (五)拟定、审核、公示使用方案

  1.使用申请人自确定施工单位(需引入预算审核的维修项目,自完成预算审核)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选择金额分摊的房屋,填写拟定使用方案信息并提交属地区(市)县住建部门审核。

  2.区(市)县住建部门自收到使用方案审核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使用方案、维修资金申报流程、提交要件以及第三方监督服务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使用申请人自使用方案审核完成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使用方案向业主公示(告知),属于正常使用、授权使用的公示期不少于5日,属于应急使用的只需将使用方案告知分摊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即可。公示(告知)结束后,由使用申请人将公示(告知)情况上传至系统。

  (六)组织业主表决

  属于正常使用的维修项目需组织业主依法表决,依法表决通过的,进入下一步流程;依法表决未通过的,将表决结果在建筑区划内公示。具体流程如下:

  1.使用方案公示期间,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主体(以下统称表决组织主体)即可同时组织业主按照使用方案约定的时间、方式进行依法表决,原则上表决时间不得超过30日。

  2.依法表决结果产生后,表决组织主体需将表决结果及时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后,表决组织主体需向使用申请人移交表决结果和公示情况,由使用申请人将表决相关资料上传至系统。

  属于授权使用、应急使用的维修项目,则无该流程,直接进入下一步流程。

  (七)签订施工合同

  表决结果公示期内业主提出异议(需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的,使用申请人或属地区(市)县住建部门认为确有必要进一步调查的,使用申请人和施工单位暂不签订施工合同;异议已解决或表决结果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的,使用申请人和施工单位自公示期满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合同的签订,由使用申请人将已签订的施工合同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八)引入施工过程监理服务

  建筑区划同一分摊范围内单项或累计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正常使用、授权使用、应急使用需引入施工过程监理服务,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使用申请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通过系统向随机选取的工程监理机构上传《成都市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工程监理委托书》,引入施工过程监理服务。

  2.工程监理机构在系统中受理并完成系统操作后,于受理当日安排现场监理工程师电话联系使用申请人,告知第一次见面会需参会人员(委托人、施工单位等)及现场提交的资料清单。使用申请人完成资料准备后,与监理工程师约定第一次见面会时间。

  3.工程监理机构在见面会现场查看施工单位资质、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后,应一次性告知使用申请人、施工单位需完善的资料。对资料齐备的维修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需在1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开工令》,并告知使用申请人。

  无需引入施工过程监理服务的维修项目,则无该流程,直接进入下一步流程。

  (九)使用备案

  1.使用申请人自签订施工合同(需引入施工过程监理服务的维修项目,在完成施工过程监理服务线上流程后)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填报信息、上传相关资料申请使用备案,同时,需到属地区(市)县住建部门提交相关纸质资料供审核。

  2.区(市)县住建部门受理使用备案申请后,属于正常使用备案的,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属于授权和应急使用备案的,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

  (十)预算资金拨付

  1.区(市)县住建部门作出同意使用备案决定后,根据使用方案约定,需拨付预算资金的,在1个工作日完成预算资金拨付审核,并通过系统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拨付指令。

  2.使用申请人持相关资料至专户管理银行临柜办理资金支取业务,专户管理银行临柜人员需审核支取资料并核实经办人身份,通过电话向使用申请人核验相关情况无误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资金拨付。

  根据使用方案约定,选择预算、结算资金一并拨付的维修项目,则无该流程,直接进入下一步流程。

三、施工阶段

  (一)使用备案审核通过后,使用申请人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开工。

  (二)施工单位需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施工,施工行为应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规范,现场开展施工作业需向小区业主公告。采取择优选取施工单位的维修项目,需由至少3名业主代表与使用申请人组成施工过程监督小组,负责施工全过程的监督,核实实际施工材料与报价材料清单是否一致,检查施工过程记录的纸质和影像资料是否真实;引入施工过程监理服务的维修项目,由工程监理机构负责控制施工进度,明确双方责任,并组织第一次工地例会,同时根据施工图纸完成清标工作,审查材料合格证(需要见证取样的,由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并送检),审查施工单位所报资料,对工程进行质量控制等监理工作。

四、竣工验收阶段

  (一)未引入施工过程监理服务但涉及电梯技术核查(安全评估)的维修项目,使用申请人在工程完工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第三方电梯检测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引入施工过程监理服务的维修项目,使用申请人在工程完工且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涉及电梯技术核查或安全评估的维修项目,需先由第三方电梯检测机构完成验收)后1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上传《工程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向工程监理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二)未引入施工过程监理服务但涉及电梯技术核查(安全评估)的维修项目,第三方电梯检测机构需在受理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结论为“属实”的,完成验收流程,结论为“不属实”的,使用申请人可在核实实际施工情况后,再次提交验收申请;引入施工过程监理服务的维修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需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督促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涉及电梯技术核查或安全评估的维修项目,需先由第三方电梯检测机构完成验收后),并会同施工合同和使用方案约定的验收人员参加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在《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程验收意见表》上签署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未引入施工过程监理服务且不涉及电梯技术核查(安全评估)的维修项目,由使用申请人在工程完工且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施工合同和使用方案约定的验收人员共同对工程项目现场进行竣工验收,并由参与验收的人员共同对竣工验收结果进行签字(盖章)确认。

  (三)取得竣工验收结果后,使用申请人需当天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间业主有异议的,由属地区(市)县住建部门及时责成使用申请人调查处理,并暂停下一步流程,经调查处理完成且相关业主对调查处理结果无异议的,可继续下一步流程,仍有异议的,区(市)县住建部门可会同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调处理,协调处理后可继续下一步流程;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异议已调查(协调)处理完成的,使用申请人需于公示期满当天,在系统中填报竣工验收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

  在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公示期间,引入工程造价预算审核的维修项目,审价机构还需进行现场收方,核实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收方工作;引入招标控制价审核的维修项目,由工程监理机构负责核实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并将结果提供给审价机构作为实际发生工程量的依据。

五、结算阶段

  (一)结算审核

  授权使用、应急使用、建筑区划同一分摊范围内单项或累计预算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正常使用,需引入结算审核,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使用申请人自审价机构(应与负责预算审核的审价机构为同一家机构)完成现场收方(引入招标控制价审核的维修项目,自工程监理机构出具工程量认定结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审价机构上传《工程造价咨询委托书(结算审价)》和结算初审资料,申请结算初审。

  2.审价机构自收到使用申请人提交的结算初审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受理,3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初审,向使用申请人出具纸质《维修资金使用工程结算初审建议书(征求意见稿)》并将电子版上传至系统。

  3.使用申请人需在取得《维修资金使用工程结算初审建议书(征求意见稿)》当天向业主公告,公告期5日,公告期满后,由使用申请人向审价机构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并在系统中上传结算终审资料。

  4.审价机构需自收到结算终审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受理,受理后1个工作日向使用申请人出具《维修资金使用工程结算审查报告书》;使用申请人如对结算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系统中申请随机选取其他审价机构进行再次审价,最终审价结果以第二次审价结果为准。

  无需引入结算审核的维修项目,则无该流程,直接进入下一步流程。

  (二)资金拨付

  1.使用申请人自验收结果公示期满(需结算审核的,自结算审核完成)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填报结算资金拨付申报信息、上传相关资料申请结算资金拨付(含预算、结算资金一并拨付的维修项目),同时,需到属地区(市)县住建部门提交相关纸质资料供审核。

  2.区(市)县住建部门受理结算审核申请后,对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规进行审核,并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资金拨付审核,并通过系统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拨付指令。

  3.使用申请人持相关资料至专户管理银行临柜办理资金支取业务,专户管理银行临柜人员需审核支取资料并核实经办人身份,通过电话向使用申请人核验相关情况无误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资金拨付。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使用流程,提高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服务指南(2022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服务指南》(〔2019〕–362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9日

2022年12月27日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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